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
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
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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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必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补足。
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1部分,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旅行社终止经营时退还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交易前请核实商家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勿轻易相信付定金、汇款等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