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但涉及危险化学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HS编码项下的进口化学品,或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但收货人经自我评定为普通化学品的进口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为普通化学品的,应提供《进口化工品符合性声明》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首次申报可不提供;
2申报为危险货物的,应提供《进口化工品符合性声明》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首次申报可不提供;企业应提供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表。
申报办理资料清单:
1、提供化工品MSDS, 中文或者英文,并盖章;
2、空白盖章纸若干可以在右下角备注:仅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使用 ;
3、100%成分表如果MSDS中已经有100%成分表,则不用
4、样品1份,100g以上。
危险品判断依据:
1.根据MSDS第2项,是否有危险标志,若有1类9类危险标志,1般认定为危险品。
除了19类危险标志,但是带有
GHS危险标志:健康和环境危险性的,则不属于运输上的危险品,比如:急性毒性、呼吸或皮肤致敏性、危害水生
环境。
2.根据MSDS第14项,运输条件,是否有UN Number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号 , Class 危险品等
级,如果有UN编号,则是危险品,没有则不是危险品。
3.如果以上两点都没有,表示MSDS显示不是危险品,并不代表就能按照普通化工品来处理,也可能是涉危非危化
工品,这个时候进口海关可能会要求做: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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