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第7类放射性物质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等证书。
为了确保第7类放射性物品在出口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需要遵循1系列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下面是关于出口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主要证书和手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请条件:使用1类、11类、111类放射源及1类、11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
审批部门: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只需申请1个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
适用范围:在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取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许可证。
报批流程: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报批、备案等。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申请依据: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
申请条件:按规定取得相应商品进出口资质,并已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包括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签发机构: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出口审批表
审批需求: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时,需向国家生态环境部提供《放射源出口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出口审批表》等相应审批文件。
审批内容: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运输安全许可
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1类、2类和3类进行管理。
设计批准:1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需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2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需备案。
批准程序:提交相关设计总图、安全评价报告书等材料,经过审查后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
交易前请核实商家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勿轻易相信付定金、汇款等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