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年第期文 | 吕凤国 重庆市人民目次1、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内涵界定2、不良影响条款司法认定的难点3、不良影响条款的认定标准结语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增长迅猛,从 nbsp;年开始,就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商标申请量的国家。
年我国商标注册量为 . 万件,同比增长 .。
其中,国内商标注册 . 万件,占比为 . ;国外在华商标注册 . 万件,占比为 .。
在商标申请海量增长的同时,商标审查的任务也日益加重, 年我国商标异议申请 . 万件,完成异议案件审查 . 万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各类市场主体商标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1些申请主体为了标新立异,达到博取公众眼球的目的,提交包含涉嫌歧视、低俗用语、诽谤等不道德内容的商标申请。
例如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1些申请人提交了违背社会道德与善良风俗、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如“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等。
因此,厘清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以下简称不良影响条款的内涵及司法适用标准,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务研究。
1、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内涵界定目前学术界对商标法第十条款第8项的立法规制目的和适用范围持有不同观点。
种观点认为,不良影响条款是所有禁止商标注册的兜底条款,引用该条款的前提为没有其他可以直接适用的条款 ;第2种观点认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都可以适用该条款 ;第3种观点认为,不良影响条款仅为第十条款的兜底条款,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第4种观点认为,不良影响条款仅是第十条款第8项的兜底条款,用于规范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类似情形。
笔者将从不良影响条款的文义内涵、立法目的和比较法解释角度探究该条款的规制目的以及适用范围。
1不良影响条款的文义内涵法律语言比较特殊,介于日常语言和专业用语之间,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形字义、语法规范、通常用法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是法律解释最常用和最基本的方法。
具体到商标法第2条款,规定了商标注册禁止的 nbsp;项事由,第8项不良影响条款与前 nbsp;项构成并列关系,而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表述中,“或者”1词表明不良影响条款类似于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行为,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1定的关联性。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不良影响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界定 :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款第8项规定驳回。
但对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道德风尚”等词汇的具体内涵,相关法规并未予以明确,因此,从文义解释角度而言,采取扩大或限缩解释,则不良影响条款司法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
例如,在“叫个鸭子”案中,1审对“鸭子”作了扩大解释,认为鸭子的通常含义指1种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的含义。
在“”案中,对“”2字进行了限缩解释,“微”具有小、少等含义,与“信”字组合使用在通讯等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比电子邮件、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
2不良影响条款之立法目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商标法重要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于 nbsp;年正式施行,历经 nbsp;次修订,但不良影响条款始终保留在第十条款第8项,并未将该条款作为独立项设置,而是将“或者”1词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连构成第8项。
显然,此处的不良影响应为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类似的行为,是第8项的兜底条款,而并非第十条款的兜底条款。
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1直存在争议,不论是司法机关抑或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条款适用范围并未形成统1规则。
在此情形下,明确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从立法目的导向为解释的逻辑起点,可以尽可能缩小对不良影响理解和适用的分歧。
3不良影响条款的域外解释不良影响条款并非我国首创,其他国家法律亦有相关规定。
如美国联邦商标法第 nbsp;条第 nbsp;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含有不道德、欺骗或诽谤性的内容 ;或含有对生者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有贬损或引起错误联想的内容,或包含使之蒙受鄙视或破坏其名誉的内容时,不得获得注册。
日本商标法第 nbsp;条第 nbsp;款第项规定,可能损害公序良俗的商标不能取得商标注册。
英国商标法第 nbsp;条第 nbsp;款规定,不符合公共政策,或者有违道德准则的商标应不予注册。
通过不良影响条款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该条款规范的内容应是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含有贬损或引起错误联想等内容,而这些又直接或间接与社会道德风尚相违背,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公序良俗,因此,不良影响条款的正确适用将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发挥重要作用。
2、不良影响条款司法认定的难点1商标注册个性化表达与公共利益冲突判断难商标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敲门砖,对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依法予以保护,从而使各类市场主体取得商标专用权。
这是市场主体私权的重要体现,可以采取个性化的表达方式突出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但这并不能排斥商标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私权的行使亦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所包含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
商标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应是与商标取得和运行过程中具有密切关联的不特定主体的普遍利益,而这1普遍的利益体现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序良俗。
商标法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通过个途径来实现 :1是避免公众混淆。
并非所有混淆公众的商标注册行为均会损害公共利益,只有引起社会公共资源相互混淆时,才可能认定私权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因此,认定商标注册违反公共利益宜谨慎。
2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不正当竞争,是商标法重要的立法目的之1。
任何市场主体通过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获得商标,通过宣传和产品推荐等方式,不断扩大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提升商标、商标声誉,亦有利于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提升。
3是充分有效利用资源。
商标的主要通过使用不断积累商誉来实现,注册商标本身并不能创造,为了尽可能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减少浪费资源等行为的发生,我国规定了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或连续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予以驳回或撤销等法律制度。
4是维护善良风俗。
商标不仅是1个品牌名称,还承载传播文化和社会的功能,商标注册个性化表达不应突破社会道德底线,对刻意哗众取宠、博人眼球,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依法驳回。
厘清商标法所保护公共利益涉及的主要内容后,甄别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个性化表达是否有违公共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既要尊重体现私权的个性化表达,又要兼顾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需要平衡私权利益和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
2商标注册违反公共利益表现形式认定难《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列举了 nbsp;个方面的不良影响,主要从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滥用国家名称、损害种族尊严、有害宗教信仰等方面作了禁止性规定,比较全面解释了不良影响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实践中需要面对纷繁复杂不良影响情形,对其商标本身是否存在不良影响,不同的法官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在“叫个鸭子”商标争议案件中,对商标本身是否存在不良影响,以及是否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着严重分歧。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1审均认为,这1注册商标内容格调不高,有不良影响 ;2审认为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鸭子”1词并没有不良影响 ;人民再审认定,“叫个鸭子”商标具有低俗暗示含义,故驳回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的诉讼请求。
汉字本就博大精深,伴随着不断涌现的网络新词,再加上商标注册主体博人眼球的商业利益诉求,令人眼花缭乱的商标注册个性化表达层出不穷,如何判断此类个性化表达是否违反商标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考验法官的智慧。
司法审查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宜考虑时空、特定判断主体等因素,而这些因素的选取本身需要复杂的法律推理以及1定的社会生活阅历,因此,不同的司法审判人员由于选取不同的时空、判断主体会得出不同的司法结论,而这1结论本身并不当然就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如在“叫个鸭子”案中,2审并未适用不良影响条款,而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公众眼里,“叫个鸭子”明显具有低俗的暗示含义。
当然,这1判断应基于特定的时空和判断主体来作出。
综上,商标注册个性化表达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公共利益范畴、违反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判断参照主体范围的确定等,这些复杂因素的结合必然导致不良影响条款正确和统1适用存在诸多难点。
3、不良影响条款的认定标准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畴是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关键,该条款属于禁止商标注册和适用的事由,阻却的是有损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
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广泛的,没有特定对象,如果仅涉及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则不能援引不良影响条款进行规制。
人民《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条对此予以明确,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公共利益并非私人利益的简单,而是从个人利益抽象出来的满足全体公共需要的利益。
公共利益可以划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
相较于前两者而言,社会群体利益具有不确定性,范围不宜确定,在特定的情形下群体利益可以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但需严格审查,只有社会群体成员的全部或多数受到不良影响损害,才可能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较小规模群体、特定小众行业、普通商业性客户群体的利益不宜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判断是否有损公共利益从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应从严掌握,对于普通的侵害民事权益等损害1般群体利益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2依法严格审查商标标识本身判断商标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首先应站在普通人的认知和理解角度上,从标识本身的通常含义和惯常用法上进行解释。
宜从标识本身和构成要素进行审查,若标识构成的文字、图像等惯常用法都易让常人联想到低俗、侮辱、蔑视等不道德内容,应予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此外,应重点商标拟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并结合政治、历史、宗教、文化等因素对其解读,确定是否构成不良影响。
1是标识本身就有1定的不良影响,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凸显了不良影响,此种情形下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应无争议 ;2是标识本身并未给不特定公众造成任何损害或心理不适,仅少数特定群体认为有不良影响,这种情形下不宜认定为不良影响 ;3是标识本身并不具有不良影响,但其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则会产生“不良影响”;4是普遍认为具有不良影响的标识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其不良影响会减弱或消除,此种情形也不宜认定为不良影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1些标识可以直接从其本身判断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有些标识需要结合标识适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综合审查。
3主观恶意与否不影响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是禁止商标注册的事由,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客观上有不良影响,就适用不良影响条款,而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在“MLGB ”案中,尽管上海俊客陈述其对诉争商标的认识是积极向上的,亦在商品推广过程中将其宣传为“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司法审查主要以社会普通公众对其认知的内容为审查基础。
认为,尽管“MLGB”是外来词汇,但网络上已将其理解为低俗、不文明用语,从而认定“MLGB”符合不良影响的情形。
司法应通过裁判指引弘扬和传承主流文化和社会观,坚决制止以打擦边球、博眼球等方式,用低俗、格调不高的标识迎合庸俗文化、低俗文化和媚俗文化的各类行为。
4不以实际发生不良影响为适用前提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主要基于标识本身特征并结合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综合判断,并不考虑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实际发生不良影响。
很多商标尚在申请注册阶段,并未投入使用,更不能实际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认定是否构成不良影响,只要在商标注册阶段,依据对标识本身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审查,发现具有发生不良影响的高度盖然性即可,并不要求以实际使用为前提。
如在“街霸”商标案中,申请注册商标由文字“街霸”构成,申请使用在计算机在线游戏、游戏厅服务等范围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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