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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财税咨询哪家价格最低

2022-08-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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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申请商标注册并让他人的合法性辨析 nbsp;| 黄璞琳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年月日第4次修正的新《商标法》以下简称“年商标法”,于年月日生效。
该“年商标法”第4条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内容;其第4十4条将违反本法第4条和第十9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增列为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
即,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以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均属“年商标法”第4十4条款规定的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事由。
但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核准的注册商标,其无效宣告事由就不能适用“年商标法”,而应当适用年月第3次修正的《商标法》以下简称“年商标法”。
“年商标法”第十9条第4款有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规定,是当时新增条款;将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该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认定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当属立法之本义。
另外,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年商标法”第4条款有关“商品或者服务需要”之要求,应不予核准注册。
如,年月日公布并执行的《北京市人民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条就指出,“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认定违反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1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因此,本文认为,“年商标法”有关第4条款、第4十4条款的修改,实质上是对“年商标法”第4条款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之规定,以及对“年商标法”第4十4条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规定,所作的进1步解释和细化规定。
也就是说,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的商标,以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认定为“年商标法”第4十4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同样构成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事由。
年月日公布并执行的《北京市人民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条还指出:“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以及虽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属于商标法第十9条第4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认为,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商标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申请商标注册,也应当认定为“年商标法”以及“年商标法”第十9条第4款禁止的情形;若前述相关商标在年月日后获准注册,可分别适用“年商标法”或者“年商标法”第4十4条款予以宣告无效。
“年商标法”生效施行后,商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商标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后又让给他人的,是否仍属“年商标法”或者“年商标法”第4十4条款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由还是可给予1定的豁免1般情况下,“毒树之果”不会因其持有人变化而“无毒”、而消除其“原罪”。
“年商标法”以及“年商标法”第4十4条款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由,都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本文认为,存在“年商标法”以及“年商标法”第4十4条款规定的无效宣告事由的商标,1般不能因为其发生让就不再属于无效宣告范围,否则会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当然,若受让人确属善意且有实际使用意图,或者受让人是被抢注者,且相关商标不存在《商标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注册事由的,基于行政效率原则和比例原则,宜对相关受让人予以无效宣告豁免。
其实,年月日公布并执行的《北京市人民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条也指出:“商标评审程序中,诉争商标从商标代理机构让至非商标代理机构名下的,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9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年月日公布、月日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其第3条列举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等6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其第9条则明确规定“商标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3条情形的认定。
”显然,北京市人民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是认为,1般情况下,商标让不影响《商标法》第4十4条款的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年月第2次修正的《商标法》以下简称“年商标法”,并未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
因此,在“年商标法”生效实施之前年月日之前,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据此认定为存在“年商标法”第4十1条款规定的注册商标撤销事由。
即,如果商标代理机构年月日之前获准注册的前述注册商标,不存在“年商标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注册事由,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情形,且已让给商标代理机构之外的其他经营者的,就不能适用“年商标法”第4十1条予以宣告无效。
不过,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更具敏感性、更具认知能力,也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年商标法”生效实施之前,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商标注册,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具有1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并有兜售商标情形的,也可以认定其违反“年商标法”第4条有关“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之规定,属于“年商标法”第4十1条款规定的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禁止注册情形。
相应地,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年商标法”生效实施之前,在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的本身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前述情形商标,即使让给第3方,也应当认定为“年商标法”第4十1条款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应当依法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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