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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会计会计实操同时在两家公司拿工资而且都申报了个税 是否合法?
在两家公司拿工资而且都申报了个税,这种情况有什么影响?是否合法?你知道吗?跟着上元会计1起来看看吧
1、 首先说1下,1个人同时在两家公司拿工资而且都依法申报个税,是允许的,并不违法;
2、 注意的是若是你有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1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1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别重复扣除了;
3、 好多会计问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重复扣除是否有影响?郑重的答复你:不影响,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4、 还有注意的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切记别忘了次年汇算清缴个税。
看看个税法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十8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1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1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十5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1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十9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1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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