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1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
医师;
2至少有 1 名护士。
3、房屋:
1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2 每室必须独立。
4、设备:
1基本设备:美容床、电冰箱、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 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师的话得是美容主诊医师,从事过美容皮肤行业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
的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
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
理工作 6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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