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教师资格证培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改动
姜堰上元职业培训
曹老师
姜堰人民中路东方不夜城2号楼2楼上元教育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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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新增法条
家庭保护
第2十1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学校保护
第3十3条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3十8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网络保护
第6十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7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1管理。
第7十5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十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政府保护
第8十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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