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审批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3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工商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5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2经营机构名称;
3经营场所地址;
4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6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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