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工作
2、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4、申请条件
1企业申请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较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较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较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申请材料目录
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化总体情况与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4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6、管理流程
1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2专家评审
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审查
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机构向企业颁发统1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4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1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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