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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即将取消四五级

2025-05-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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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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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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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4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任何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含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5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2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第6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3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7条 许可证分为1级、2级、3级。


取得1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2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3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8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1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2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1级许可证的,应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2级许可证的,应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申请3级许可证的,应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3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1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不少于30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2.申请2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不少于10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3.申请3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应与申请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专业技术人员与技能人员不得重复填报。


第9条 申请1级、2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1申请1级、2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此处数字已屏蔽)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3000万元;

2申请1级、2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此处数字已屏蔽)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第3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1级、2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第十1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1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2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3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4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5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2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5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6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7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4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8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9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3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次以上1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3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让许可证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2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2十1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1级、2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220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3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2十2条 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全面推行应用电子证照,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向派出机构申请领取纸质证照。


第5章 监督检查

第2十3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2十4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2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3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4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5遵守国家有关承包或者分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6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2十5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1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3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2十6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力企业不得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2十7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2十8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与“双随机、1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用记录,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2十9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第3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1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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