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许可证换领和过渡期内延续工作,确保《办法》有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原3级、4级、5级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
自2025年7月1日起,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为有关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许可类别和等级1栏中,“3级”自动变更为“2级1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4级”自动变更为“3级”;“5级”自动变更为“3级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0千伏及以下。
各许可类别、级别换领资质详见附件。
2、持有多个类别许可的企业,自动对标调整各类级别。
同时持有承装、承修、承试两个类别及以上的持证企业,将按照其持有的最高等级许可类别人员条件调整其他类别许可等级,例如承装类2级、承修类3级、承试类5级许可证,换发承装类2级、承修类2级110千伏以下、承试类3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后,资信系统根据企业持有的承装类2级人员条件,将许可证自动调整为承装类2级、承修类2级、承试类3级。
3、换证后持2级110千伏以下、3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企业的换领证、变更及延续。
1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按照《办法》第8条规定的人员条件、标准,自愿申请换领2级或3级许可证;2是办理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前,应完成换领2级或3级许可证业务;3是办理许可延续业务时,2级1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2级或3级许可证,3级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3级许可证。
4、设置许可延续过渡期。
《办法》实施后,为做好许可延续工作,设置过渡期,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仍可继续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过渡期内需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应在11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2十1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按原有效期终止时间换发6年有效期许可证;过渡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派出机构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5、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换发电子证照的,原纸质证照作废,如有需要的,企业可通过资信系统申请补打纸质证照。
未换发电子证照的,原纸质证照继续有效。
《办法》正式实施前,各派出机构要认真梳理辖区内换领证及过渡期内许可证到期企业情况,做好政策宣贯及培训工作,确保《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
换领证和延续工作中,遇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
交易前请核实商家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勿轻易相信付定金、汇款等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