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直接让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行的。
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的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不可以像商品1样进行买卖或让给其他公司。
如果1个公司希望将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移至另1家公司,例如在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需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2. 需要继续从业的新公司应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这意味着新公司需要满足所有相关的资质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设备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正规的申请流程获得新的资质证书。
此外,如果1家企业想要通过收购拥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企业来间接获取资质,这实际上涉及的是企业的整体让而非单纯的资质让。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像是“让”了资质,但实际上是因为新公司继承了原有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责任,包括其持有的资质证书,但这仍然要求遵循上述关于合并或分立后重新申请资质的规定。
总之,任何形式的资质让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常涉及到严格的审查程序。
任何企图绕过这些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可能导致资质被撤销以及其他法律后果。
交易前请核实商家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勿轻易相信付定金、汇款等交易方式。